實習到底算哪一種?實習、工讀、見習怎麼分?
實習到底算哪一種?實習、工讀、見習怎麼分?
一、為什麼要區分?
把名目叫「實習」的案子拿去補人力、固定排班、產出可直接上線的工作成果,外界通常會解讀成:公司在省人力成本、迴避加班與保險等保障。這類做法不只會被學生社群與校方放大檢視,也會影響雇主品牌、校園合作與客戶稽核。高風險場域更敏感,像「船商實習生在船上身亡」的案例,監察院點出關鍵缺口包括:特別協約未有效揭露、對船務代理與招募的監督不足、僅採報備而非實質審查僱傭契約、實習滿意度回饋機制建立過晚。當名目是「實習」、資訊又不透明,風險會一路延伸到公關、校方合作、供應鏈稽核。
二、六類型一次懂
實務上仍是看「是不是僱用」採實質認定,不看名目,只要兼具受指揮監督、排班管控、交付可計價產出、與對價報酬等要素,多半就要依《勞基法》辦理(最低工資、工時/加班、出勤紀錄、保險等)。
A. 教育型校外實習(非僱傭)
這類實習本質是課程的延伸:學生依學校的學習計畫進入企業場域觀摩與演練,通常由學校、企業、學生三方簽約。企業可以提供津貼,但不應用固定排班補人力,也不應要求學生獨立完成可直接上線、可計價的營運產出;一旦實務出現「固定出勤、受主管指揮、交付營運工作」等情形,就應改以僱用處理並依法投保。
B. 有薪實習(僱用型)
法律上就是員工。應有聘用書與職務說明,薪資不得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,延長工時要計加班費,並辦勞保、就保、健保、職災保與勞退。企業可同時設計導師與輪訓機制以確保學習,但不影響其僱用性質。
C. 工讀(兼職)
提供的是正式勞務,規範與一般員工相同;適用最低工資、工時與加班、出勤紀錄與各項保險。如果把工讀包裝成「實習」以規避保障,實務上風險極高。
D. 見習
重點是「看與跟」,時間短、目的單純,多以簡式同意與學習日誌即可。不得排常態班,也不得要求可直接上線的工作成果;若開始排班或交付營運任務,就已超出觀摩範圍,需改以僱用處理。醫療、製造、航運等高風險場域,入場前的安全告知與陪同規範要先到位。
E. 產學合作/專題實作
由學校與企業簽書面契約,載明目標、交付、時程、資源與保密。是否屬僱用仍看實作內容:以學習或研究為主、成果是報告或展示者,通常可維持非僱傭;若長期在現場補人力、受日常指揮並交付可計價產出,則應回到僱用與投保。常見做法是「雙軌」:學習與研究走產學契約,涉營運勞務的部分改簽僱用。
F. 技術生/建教生(中等或技專體系)
屬於技能訓練與就業接軌安排,依各別辦法規範學習內容、時數、考核與保險。若實務運作已接近一般勞務(例如固定排班補產線、受日常指揮),就應比照勞雇處理並依法加保;其中職災保多屬強制。契約建議同步約定住宿、膳食、交通與申訴機制,以降低場域風險。
類型 | 目的/定位 | 契約/主體 | 是否屬勞雇 | 薪資/工時 | 保險/職安 |
教育型校外實習(非僱傭) | 修課、學分、見習 | 校-企-生三方契約(教育部範本) | 通常否 | 可給津貼;依學習時程,不以排班補人力 | 學校辦團保;企業負責場域安全與SOP |
有薪實習(僱用) | 補人力+培育 | 勞動契約/聘書 | 是 | 薪資≥當年最低工資;加班依法;保存出勤 | 勞保、就保、健保、職災保、勞退 |
工讀(兼職) | 正式勞務 | 勞動契約 | 是 | 同上 | 同上 |
見習 | 短期「看與跟」 | 簡式同意+學習日誌 | 否 | 不得排常態班;不得要求可計價產出 | 入場安全告知與陪同(高風險場域加強) |
產學合作/專題實作 | 研發、流程改善、人才培育 | 依《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》之書面契約 | 視實務而定 | 依契約;涉勞務則依勞基法 | 涉勞務者依法加保;約定智財/保密/安全 |
技術生/建教生 | 技能訓練、就業接軌 | 依各別法規與學校/企業 | 準用,個案認定 | 依規;接近勞務者依勞基法 | 多屬職災保強制;近似技術生者應申報勞保 |
三、事先準備各類證據包
所謂證據包就是把一個實習專案從招募到結束,可能被外部要求說明的一切資料,整理成可以隨時交出去的檔案組。做法不是事後補,而是把收集內建在流程裡,每個節點自動留下軌跡、每月做一次完整歸檔,必要時能在短時間內提供。
教育型校外實習(非僱傭)
這一型的核心是「學習」。證據包要能一眼看出來你是照著學習計畫在走:三方契約與個別學習計畫是第一包;導師輔導與評量是第二包(含每週學習目標、回饋與時數);場域安全與保險是第三包(風險告知、必要訓練、器材交接)。出勤紀錄務必以「學習時段」呈現而不是「排班表」,並把「不得交付可計價產出」寫進計畫與簡章。若中途出現排班或營運產出,證據包裡要有「轉僱用」的決議紀錄與改簽文件。
有薪實習/工讀(僱用型)
這一型本質就是雇用,證據包的骨架等同於新進員工:聘用書與職務說明、打卡與工時紀錄、加班核銷、薪資明細與對帳表(能對得上出勤)、勞保就保健保職災保及勞退的投保與提繳證明。若有輪訓/導師制度,也把培訓大綱與簽到、考核結果也收齊,對外可說明「既是雇用、也有培育」。遇到稽核時,最低工資版本、加班費計算邏輯與最近三個月的實例,是最常被點名要看的三樣。
見習(短期觀摩)
見習的證據包重點在邊界管理:簡式同意與學習日誌,搭配「觀摩時段」清單,證明沒有長期排班;安全告知、陪同名冊與門禁紀錄,證明你把人放在可控的視線下。
產學合作/專題實作
這一型的證據包像專案檔案夾:合作契約(目標、交付、時程、資源)、資料使用與保密條款、成果歸屬與授權、場域安全文件與權限控管。實作內容若偏學術/研究,成果以報告或展示為主,請把審查會議紀錄與展示證據收齊;若任何階段觸及營運勞務,要能拿出學習部分留在產學、營運部分轉僱用,與對應的人事與薪資證明。
技術生/建教生(技職體系)
這一型關鍵在「訓練」與「保護」。證據包至少包含:學校計畫與課綱、訓練時數與考核紀錄、場域風險評估與安全訓練、住宿與膳食規範、交通與陪同安排、申訴與不報復機制。若運作已接近一般勞務(固定排班、日常指揮),要能提出依雇用規範處理與投保的證明,避免名實不符。
四、Q&A:常見誤區與話術
Q1:「實習不給薪就不算雇用吧?」
A: 不一定。是否屬雇用看「實際運作」而不是有沒有薪水。只要有固定排班、受指揮監督、交付能上線的工作成果,就會朝雇用認定。
Q2:「有三方契約就可以排班補人力?」
A: 三方契約只界定教育型實習的學習關係,不等於可排常態班或補人力。若實務上已像員工在工作,就應回到僱用。
Q3:「發津貼就不用保險?」
A: 津貼與否不是關鍵;是否應投保看你是不是在用勞務。教育型實習由學校與企業依計畫配置保險;雇用型必須依規定加各項保險。
Q4:「學生說願意加班,就不用算加班費?」
A: 意願不改變性質。雇用型延長工時必須依法計算並核銷;教育型原則上不應有「加班」場景。
Q5:「見習一天排半天值班,應該還好吧?」
A: 見習是觀摩,不是值班。只要進入值班或產線輪替,就超出見習範圍,應比照雇用。
Q6:「產學合作成果都給公司用,所以是雇用?」
A: 成果可授權給公司使用,不代表一定是雇用。關鍵看過程是否在提供日常營運勞務;若是,就回到雇用。
Q7:「Take-home作業做一個週末,算學習吧?」
A: 超出合理評估時數且被拿去商用,性質就像未付費勞務。
Q8:「學生自願用個人帳號上的工具軟體,資料就不用管?」
A: 仍需管控。雇用或實習都涉及公司資料安全與保密義務,工具與資料範圍要在同意書或契約裡寫清楚。
五、把「名目」變「證據」,把風險變管理
真實案例|台中烘焙坊實習生勞資爭議
台中市勞工局受理檢舉後稽查,確認業者讓人員(含實習爭議對象)延長工時「單月超過46小時」、且「連續工作逾13天」,並有未給足加班費與國定假日工資等情,宣布重罰新台幣100萬元,並要求調解與補發應得工資。同時逐一檢視實習生到職後的出勤紀錄,用以認定加班時數與應補發金額。
應該怎麼做?
1. 先定性,再上線
在烘焙門市/產線,只要出現「固定排班、受指揮、交付可直接上線的出餐/門市工作」任兩項,就視同僱用。
2. 當天動作:改簽聘書、投保四保一金、依規計薪;針對已發生的情形,補發加班費與國定假日工資,並將「月延長工時>46小時、連上>6日」的個案拉回法定範圍。
3. 身分分流,不混名目
教育型實習=三方契約+學習計畫,只做學習模組(旁聽、試做),不排常態班;工讀/有薪實習=聘書+出勤+加班核銷+保險;同一人同日不得「實習+值班」,臨時頂班一律改成僱用處理(含投保與計薪)。
4. 把稽查第一眼要看的資料對齊
每月逐人完成「出勤↔薪資↔保險」三件套對帳;
另外為烘焙場域補齊假日與加班計算表、班表與核簽單、危害告知(烤爐/推車/高溫)與職安訓練簽收,用單一資料夾封存,缺什麼補什麼。
5. 把紅線寫進文件,之後自動轉檔
在招募頁、三方契約與聘書都加一條白話紅線:「只要進出餐線/門市收銀/排班輪值等營運工作,立即改按僱用處理,並補保、補薪。」
文件要有版本與生效日,之後最低工資或工時規則調整時,直接換檔。
實習/工讀/見習之所以容易失控,不在名稱,而在證據:你能不能當下說明這個安排的目的、邊界與保障,並立刻掏出能被外界檢核的文件。落地做法只有三句話:
- 先分類、再上線(教育型vs.僱用型vs.見習,用四問決策樹判定)。
- 灰區就高不就低(觸發「排班/產出/指揮」立即轉僱用並補保)。
- 證據隨時可交(合約、出勤薪資對帳、保險職安、申訴到結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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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者:劉士華
參考資料:
1. 船商實習生在船上身亡,凸顯契約未有效揭露https://www.cy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528&s=29777
2. 監察院調查報告:越南籍女大生於烘焙工廠實習/工讀期間事故案
https://cybsbox.cy.gov.tw/CYBSBoxSSL/edoc/download/69535
3. 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》(教育部法規資訊網)
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41667
4. 勞保局FAQ:未支領薪資之實習生是否應參加勞保及職災保
https://www.bli.gov.tw/0006885.html
5. 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》(教育部法規資訊網)
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41667
6. 監察院新聞稿:教育部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、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(實習/工讀邊界爭議)
https://www.cy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792&s=31687
